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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命题点睛:管辖异议/再审期间

案情回放

原告韩某诉被告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上海电视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7)大民权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上海电视台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辽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审申请人九郡药业、云洲商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提出管辖异议。

法考直击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该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一般由被告提出,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由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是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判决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第三人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第三人完全可以独立于本诉另诉解决,但其愿意和本诉合并审理,说明第三人对本诉法院的管辖权是没有异议的,因而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一审地域管辖提出异议,也可以针对一审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提出异议的时间原则上为提交答辩状期间。

被告提异议的时间为收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但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受此限。

4.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告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上诉。

5.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司法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现为第13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案件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最初一审时原告韩某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本案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虽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就管辖而言,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会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据此,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现为第207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故依照该法第204条(现为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再审申请。

要旨提炼

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d+C30WRbuKOHBJFJkY811+gBjuPUjbGTD2fhWfALtDlI0XB0ysVFXoEuIlDojT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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