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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要件

宣告失踪

(1)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3)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①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件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法院为之。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失踪人仍未出现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法律效果

宣告失踪

(1)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有资格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

(4)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撤销

宣告失踪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作出后,财产代管人资格消灭,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等。

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例外: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不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关系

(1)两者互不关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各自独立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失踪以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充足的要件,选择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不告不理)

(2)两者同时被申请时,根据《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1nGAwL/GGhH5lF1YIR8et11JMtkk/y1t9teC3QXAED1TojWOBRmfnYh7UspW91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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