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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 监护

种类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

监护指定

监护只有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1)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2)对于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互相争抢或者互相推诿。

遗嘱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仅适用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至于指定对象则未作限制。由于遗嘱属于死因民事法律行为,故遗嘱监护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协议监护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从最有利于监护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考虑,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

委托监护

监护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将监护权限转委托给他人的监护。

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撤销

《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36条第2款规定,上述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法典》第36条第3款规定,上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监护资格撤销并不能免除义务)。

恢复

《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GgKMnKmmAOJY5XyCNVqQQUJ26Qf2YY1lOXOb4heqV5SYDuFOrFcLu/ydS5ddpA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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