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平等性。
(4)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当事人不得转让或放弃。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生理死亡的推定: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前提),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