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重点掌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权认定。
依据权利的效力及义务主体范围,可将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义务人为除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人的权利为绝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主体的权利为相对权。
依据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2)请求权:特定的权利人请求特定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常考请求权:追认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遗赠的接受与放弃权(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权利)。
(3)抗辩权:针对有效的请求权而提出,以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常考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依据权利依存关系,可将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