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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7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担保物权的竞合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同一财产之上先设立了抵押权,后该财产又被留置;或者同一财产之上先设立了质权,后该财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均优先。

(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最优先,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先后顺序。

(4)价款债权抵押权中,如果抵押权是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的,则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但如果遇到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

混合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TtBz+rtaalxrun35IbAwVqZ0xRd4sDb2DcNOZUDJ78RLRgPTywJiZlwpjxZPx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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