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是债权人就其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4)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例外规定: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1)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债务履行宽限期的限制,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①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该宽展期不得少于60日。
②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60日以上的宽限期。但标的物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的,留置权人可以径行实行优先受偿权,不受60日以上期限的限制。
(3)其他权利。
①收取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 注意: 仅为“收取”而非“取得”。
②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
(3)经债务人的请求及时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1)双方必须均为企业。
(2)留置权人必须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