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5)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3)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有权利凭证——交付;无权利凭证——登记。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①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