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财产的集合性。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现有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产品。
(3)财产的不特定性。抵押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具有变动性。
(4)财产的可让与性。在抵押期间,未出现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