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有一定负担的用益物权。其中,享有使用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如根据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如继承。
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让与。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地役权不因需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影响;也不因为供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1)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