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2)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方式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1)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实行意思主义,对方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土地上的收益均可以继承。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仍然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则称为土地经营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