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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8 共同共有

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分割前的共同继承人关系。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需要明确两点:①这里的处分是指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包括法律处分行为,如买卖、设立抵押等行为,也包括事实处分行为,如消费、毁灭等。但不包括出租、出借等设立债权的负担行为。②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构成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共同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明确约定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也有管理的义务。

(4)不得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有重大理由的除外。

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分割

(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然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k3BcJOPH0MT/99D3+yuBW/wOha/MRH3p3CStf/LYBc8o2eB7Cl4qqIWnzXcCH2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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