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对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2)对共有物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1)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协商一致处理,不一致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1)有权行使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2)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除另有约定,须经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改良行为需要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当共有人将自己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①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等条件”的认定。
应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多个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