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2)两点效力:第一,受让人依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二,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三个条件: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后,原有权利消灭。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对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这些占有脱离物,其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但有两个例外:(1)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占有即取得所有权”的规则。(2)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