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人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但是不包括抵押权人。
(2)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实的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占有的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如果占有人已经丧失占有,则不能对其主张返还请求权。
(3)原物必须存在,即有返还的可能性。
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1)行使该权利的人必须为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
(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声、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
(3)被请求人是对妨害的排除有支配力的人。
(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5)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出正常的容忍限度。
(1)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声。
(2)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
①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②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1)行使该权利的人必须为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
(2)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居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邻居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
(3)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4)请求消除危险时,危险仍然存在。
(1)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