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原则:让人知。
(2)公信原则:使人信。
(1)形式主义:合同生效+公示=取得物权。
①公示是取得物权的必要条件。
②适用于取得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不动产抵押权、质押权。
(2)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取得物权。
①公示不是为了取得物权,而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适用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以及动产抵押权。
(3)区分原则。不公示仅影响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基于法律文书取得物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2)基于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3)基于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