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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练习答案及详解】

1.B。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有很多受各种不同性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依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依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A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缴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故不受民法调整。排除A。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即使具有平等性,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形成的,但如果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当然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哪些社会关系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应该属于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民法的价值判断来看,CD即属于不受法律调整(当然也不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非法律关系。故排除CD。B中,乙手机丢失后发布的寻物启事属于单方允诺,是可以导致债发生的原因,可以因此在乙和送还手机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即受民法调整。综上,B正确。

2.A。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依学界通说,情谊行为是道德层面上的日常社会交往行为,它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有显著区别,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情谊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情谊行为的行为人对自己的承诺原则上无须承担法律上的给付义务。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当然,情谊行为虽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有时可以引发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以及适用侵权责任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甲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此为典型的情谊行为,根据题目交代的情节也不会引发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故乙对甲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只有A正确。

3.ABCD。 《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据此,王某和李某为夫妻,辈份相同,应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同时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由于王某、李某与女儿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三者同时死亡,应推定王某和李某作为长辈先死亡,女儿作为晚辈后死亡,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BCD均正确。

4.B。 《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16岁便不再上学,但其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A表述太过绝对,错误。《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中,肖特7岁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B正确。《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肖特在9岁时和15岁时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题中,肖特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均为有效。据此,CD均错误。

5.C。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本题中的作品《隐形翅膀》由小刘创作,著作权人应为小刘,故AB错误。《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外,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小说网络传播权转让事务。故D错误。综上,C正确。

6.ABC。 《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本题中,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故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A正确,当选。《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据此,C正确,当选。《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题中,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受影响。余某前妻作为小翠的养母,具有对小翠的监护资格,可以与余某协议确定监护人,据此,B正确,当选。但是,在小翠的养母有监护能力且未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下,余某的父母无权监护,故D错误。

7.A。 甲、乙之间关于“当甲丧失行为能力时,由乙负责照顾甲”的约定,实际上属于协议监护的约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等原因导致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因此,该协议监护的约定是有效的。同时甲处分个人财产,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侵犯甲的子女的权利。D错误。在协议监护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为自己在未来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选择监护人。A正确。甲有权处分其个人的财产,其行为应认定为有效。B错误。协议监护,在双方签订之后即应发生效力。如果待甲死亡后方发生效力,则该协议对甲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C错误。

8.AC。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关系开始。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甲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财产。由此A表达正确,当选。《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本题中甲后来生还,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配偶乙尚未再婚,则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有可能自行恢复。据此,B中“不可能恢复”的表达错误,不选。《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依该规定,本题中,2022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故2022年6月5日即为甲的死亡日期。据此,C正确,当选。本题中,甲乘火车,与铁路公司成立运输合同。但题目中无证据证明甲失踪是由于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造成的,故承运人铁路公司的运输与甲的因失踪而被宣告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铁路公司也无须对甲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此,D错误,不选。

9.ABC。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未再婚且未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由此可知本题A正确。在甲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后,因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所以可以继承甲的财产,故乙在继承财产后有权对财产进行处分,由此B正确,当选。《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由于丙非依继承取得该车,故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轿车。由此,C正确,当选。《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未定,题面中也未给出判断该行为有效或者无效的信息,但不能绝对地表述为行为无效。故D的说法太过绝对,不选。

10.D。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存在明显的欺诈,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故本题中,AC错误。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只要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就应当按照原来的内容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的,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B错误,D正确。

11.BC。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乙约定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应属无效。甲也不得请求乙给付违法所得的1万元,A正确,BC错误。《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故D正确。

12.A。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以看出,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客观要件,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只有利益悬殊的客观要件,不具有意思表示瑕疵的主观要件,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在“赌石”活动中,素有“三分靠眼力,七分靠运气,一刀穷,一刀富,一刀切出千万元”的说法,本题中,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商家作为卖方,应事先明知“赌石”实际上是“射幸合同”,既然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卖者自然亦同。由此可排除BD。《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损益自负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业习惯,商家作为卖方,主张“重大误解”显然不合常理。由此,可排除C。综上,A正确。

13.B。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对乙实施欺诈,使得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齐某的石雕,故受欺诈方乙可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A错误,B正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曾因为被齐某欺诈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石雕,发现被骗后即和齐某交涉,故受欺诈方甲可与其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C错误。《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1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故D错误。

14.ABD。 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构成无权处分,B正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C错误,D正确。

15.ACD。 《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丙没有对甲的救助义务,其积极的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因此其医疗费支出属于管理产生的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甲进行补偿,因此AC正确、B错误。《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乙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在宠物狗咬人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正确。

16.D。 本题买卖合同中,唐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此间,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唐某受甲公司委托,有代理权,不存在无权代理情形;《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也非对甲公司进行欺诈,所以ABC均错误。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由此产生的一些权益、责任都应归属于被代理人。所以,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谨慎、勤勉,尽可能使被代理人得到最大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吞被代理人应得的权益。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本题中,唐某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此为明显的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必然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民法典》第164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此,D正确。

17.A。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它的性质是自然债权,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它所对应的债务也是自然债务。传统上,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规定的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此,就自然债务方面而论,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只是在乙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下,这10万元债务甲公司不能请求法院保护而已。《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乙公司书面答复的效力在于其同意履行3万元的意思表示使对方的债权具有了法律强制力,甲公司的债权在3万元范围内恢复了强制执行力。因此仅从强制执行力方面论,本题A正确。由于乙公司仅放弃了10万元中3万元的时效利益,因此D错误。本题中,乙公司的书面回函中“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的表述在法律上对甲公司是无效的。因为作为自然债务,它仍然是债务,债务既然存在,就有义务偿还。自然债权这个债权,只是在权能上缺乏了一项,而不是债权整体上不存在了。既然债权仍然存在,那么其所对应的义务当然也存在,并没有完全丧失,只是权利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这个债务而已。因此,C错误。本题中,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并非为了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而要约是欲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因不具有缔约意图而不构成要约,因此B错误。

18.A。 《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作为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该承诺函构成无权代理,甲公司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A正确,而D错误。诉讼时效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就不再会发生中断,故B错误。《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错误。 6ctQ/DwOMrwVkXaZxREhxQrhb6raB+BlYtefGFfPVwx2UOveXB4NtzktZpKJ1g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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