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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定性

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等待第三人确认。

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

(1)第三人的追认权。

①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人属于被代理人;

②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中,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催告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第三人追认之前,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撤销之后,行为归于无效。 wfrUMBtjPmwfE0l8j1tWcxzxQ0b7GJJ3bvXjs7RErQGfi5up5kz/pepAxBmd5+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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