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等待第三人确认。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1)第三人的追认权。
①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人属于被代理人;
②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中,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催告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第三人追认之前,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撤销之后,行为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