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2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是指虚岁,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
(1)《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5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为保安处分措施。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医务人员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等;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投标人、公司发起人等;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重性病患者;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等。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主体: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立。
(2)主观:要求具有单位的整体意志。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1)双罚制:处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注意: 涉嫌犯罪单位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