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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行为时法原则,即罪刑法定的“法”,只能是行为时就已明文确立的法。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不过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在法律有变更时,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但仅适用于未决案。

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只有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成文刑法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际公约和条约、习惯、判例都不得作为刑法渊源。

禁止类推适用(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指解释者明知刑法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以该行为具有危害性、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等为由,将该行为比照刑法分则的相似条文定罪量刑。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的类推可以适用。

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明确性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罪行为的范围。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判决宣告的刑罚必须确定。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合理适当。立法机关不能随心所欲地确定犯罪范围,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的不人道的酷刑。 YDiz5WB4fdK3qCSFo/IIqgQecDljCNWsorshH7FalS6zAWmnKQbXbOuOKPBikj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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