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 本案中,乙明确要求甲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乙与甲共同犯罪的合意是通过钥匙打开房门实施盗窃,甲通过钥匙无法打开房门,则甲、乙的共同犯罪构成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甲破窗而入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甲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乙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ABC错误,D正确。
2.C。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即将被利用者视为工具使用。本案中,甲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其欺骗乙让其望风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正犯。A错误。乙与甲商议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甲实施了杀人行为,依据共犯从属性说理论,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了犯罪时,才能适用共犯规定。因此甲、乙之间不能评价为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D错误。甲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之间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的一部分,甲既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甲、乙之间就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共同犯罪。C正确。
3.D。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故A错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错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其中片面的对向犯是指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于片面的对向犯,立法者仅将其中一方的行为作为犯罪类型予以规定,说明立法者认为另一方的行为不可罚。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可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将另一方认定为共犯进行处罚。故C错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目前刑法理论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因此D正确。
4.BCD。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刑法》规定的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前两种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种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错误,BC正确。《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D中,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帮助其招募、运送卖淫女,是对王某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构成帮助犯,按照刑法理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D正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58条第4款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5.D。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唆使他人犯罪。如果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则根据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由于教唆犯一般在共同犯罪的犯意形成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实践当中多按主犯处理,但若是两人以上实施教唆的,也可以存在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亦即教唆犯的从犯。因此,AB正确。根据刑法的理论,被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虽然教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教唆人成立间接正犯,但并不影响对教唆人依法进行从重处罚。因此,C正确。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教唆他人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所以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6.ACD。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使丙受轻伤的行为应认定为片面共同正犯,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但是,由于乙并不知情,不能认定乙是共同正犯,乙在丙昏迷的状态下取走丙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A正确,B错误。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乙二人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择一重罪论处,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