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被教唆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成年人唆使严重精神病患者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成年人唆使8岁儿童窃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这些情形中,被唆使的人为唆使者所支配,纯粹是唆使者犯罪的工具,故唆使者成立间接正犯。上述观点是极端从属性说的看法。如果采取限制从属性说,则被唆使的人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能够随机应变实施犯罪时,其也可以成为教唆的对象。
(1)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
(2)成立教唆犯,要以被教唆者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被教唆者是否有犯罪故意并不重要。
(3)间接教唆、连锁教唆的场合,同样构成教唆犯。
(4)教唆的具体方法没有限制,包括开导、劝告、哀求、挑拨、刺激、利诱、怂恿、命令、指示、欺骗等。
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1)未遂的教唆,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
(2)教唆的未遂,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可能既遂的行为,由于外因而没能成功。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为目的,诱使他人犯罪,而于被教唆人着手实行后,抓捕被教唆人,使其难以达到既遂状态。
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支配程度
(1)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达到支配、控制的程度。
(2)间接正犯:对实行者达到了支配、控制的程度。
主观故意
(1)教唆犯:只是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为教唆故意。
(2)间接正犯: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是方便自己得逞,为正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