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某些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整体地控制、支配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
(1)利用被害人的行为。行为人利用、控制被害人使其实施自杀、自伤或者毁损本人财物的,利用者本人就是间接正犯,犯罪的结果要归责于利用者。
(2)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利用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对被利用者有完全的支配力,故构成间接正犯。
(3)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人无意识的举动不是刑法上的行为,如人的反射举动、睡梦中的动作,如果利用他人的这种行为犯罪,是间接正犯。
(4)利用他人无(此罪)故意的行为。
①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无过失)实施犯罪,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
②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可构成过失犯罪,利用者构成故意犯罪的间接正犯。
③利用他人犯他罪的故意实施犯罪,被利用者可构成较轻的故意犯罪,利用者构成较重的故意犯罪的间接正犯。
④利用有故意无目的者的行为实施犯罪,利用者可构成目的犯的间接正犯。
⑤有身份者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者的行为实施犯罪,有身份的利用者可构成身份犯罪的间接正犯。
第一,真正身份犯的实行犯必须有特殊身份,而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没有身份。由于间接正犯也是实行犯的一种,所以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也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第二,如果有身份的人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的人时,无身份的人因为没有身份其行为不是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不能构成正犯,利用者以身份犯罪的间接正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