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时间性。犯罪中止只发生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之中,预备之前的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之后均不存在中止的问题。
(2)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①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③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
④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出现并不是犯罪既遂的标志,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犯罪中止。
⑤行为人的放弃必须是真实且彻底的,不能是暂时的停止。
⑥财产犯罪中,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3)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①放弃犯意要求具有彻底性。
②因为嫌弃、厌恶而放弃罪行。
③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
④发现存在手段障碍而放弃犯罪。
⑤发现对方为熟人而放弃犯罪。
⑥不能满足特定倾向而放弃犯罪。
⑦关于认识错误问题。第一,主观上认为不能既遂,客观上却可以,根据主观定,成立未遂。第二,主观上认为完全可以既遂,客观上却不能,根据主观定,成立中止。
(4)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的犯罪结果。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