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实质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直接、现实、紧迫的危险。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法益虽然面临威胁但尚未被侵害,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