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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练习答案及解析】

1.D。 我国刑法中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包括盲人,但甲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其辨认与控制能力并未受到失明的影响,不应将其认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A错误。聋哑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乙长期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活动,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充分认识,应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B错误。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不影响丙的责任能力的判断,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C错误。醉酒的人犯罪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D正确。

2.A。 吸毒后产生幻觉,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伤害他人,属于假想防卫。甲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A正确。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砍杀过程中突发精神病,根据不同刑法学说可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B错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根据我国刑法,丙应当对包括爆炸罪在内的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查明丙的具体出生日期。C错误。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已实施完毕故意杀人行为,尽管结果发生时丁已满14周岁,丁也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错误。

3.ACD。 对于同一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相同的,而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只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因此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存在差别。因此A正确。伪造货币罪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因此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错误。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因此C正确。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D正确。

4.D。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等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属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并未规定在诈骗罪的条文中,但却属于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淫秽物品”“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等均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BC正确;D错误,应选。

5.D。 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不作为犯一样,作为义务既可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源于先行行为。A错误。所有不作为犯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B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C错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D正确。

6.ACD。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所谓应为主要是指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A中甲对于年幼的孩子有救助的义务,救生员乙由于其职业的要求同样具有救助的义务,能救助而故意不救,因此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A正确;B中虽然丈夫误认为没有救助妻子的义务,但是其主观上是放任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因而主观心态仍属于故意,不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B错误;C中甲对母亲有救助义务,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甲有能力救助而没有及时救助母亲,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C正确;D中甲故意往乙的咖啡中投毒,希望毒死乙的结果发生,属于作为的犯罪。由于甲往乙的咖啡中投毒的行为存在危险,因而甲在丙喝乙的咖啡时具有阻止的义务,但是甲并未阻止,致使丙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D正确。

7.ABCD。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本题中,甲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其已死亡,遂将其尸体埋入雪沟,致使刘某被冻死,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A正确。若行为人履行义务就可以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使该结果发生,则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B正确。13岁的王某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法认识到过量吸食毒品造成的危害,丙向王某赠送毒品的行为与王某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C正确。丁实施的杀害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导致周某不得不跳河求生,周某因跳河溺水死亡的结果与丁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正确。

8.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目前刑法理论上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条件说,即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且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承认有条件关系。A中,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甲跳楼自杀的行为,从楼下经过的行人乙就不会被砸中,死亡结果也不会发生,因此,二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无疑是行人乙死亡的原因之一,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错误。集资诈骗案中,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正是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出资人才自愿将资金交给行为人处置。因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出资人主观上是否有贪利的动机,并不会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B错误。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者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C中甲的肇事行为与乙被撞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甲交通肇事后逃逸,乙的贵重财物并未受到侵害,而是由于介入第三者丙的行为致使乙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C错误。D中,交通肇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行为人的行为与重伤3人的后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但是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认定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综合考虑主观方面等因素。所以D正确,当选。

9.AB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所要说明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条件说,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是后者的原因。A中,甲、乙同时分别实施了向丙开枪的危害行为,虽然均未击中要害,但是二人行为合力的后果导致了丙死亡,缺少甲或者乙的行为,丙可能就不会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存在因果关系,A正确。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者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考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B中,乙之所以跑到高速公路上,是由于甲等多人对其实施追杀行为,又发生在深夜,乙被迫作出的选择,虽然乙被汽车撞死,但是甲等多人深夜的追杀行为起到最为重要的作用,因此,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B正确。C中,甲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是极其危险的行为,乙必然会反抗挣扎,最终导致乙被甩出车外,由于在高速公路上车速高、车辆多,虽然是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C正确。D中,甲对乙的住宅实施了放火行为,乙冲进房中救婴儿属于人之常情,不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10.C。 根据刑法通说,违法性认识并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哪一个具体罪名。甲醉酒驾驶拖拉机,误以为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影响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甲具有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C正确。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行为,构成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事实认识错误。A错误。甲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构成故意犯罪。B错误。甲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并不影响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D错误。

11.BCD。 A中,虽然造成了乙死亡的后果,但是由于甲、乙长期合作,因此二人之间已经形成默契,甲表演失误主要是由于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这是甲无法预见到的,因此属于意外事件,A正确。B中,甲、乙二人争执,互相推搡在所难免,但是甲并没有伤害乙的故意。甲应当意识到在路边推搡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乙受伤,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实施了伤害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B错误。C中,甲作为理智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将木板从楼上扔下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他人,并且木板掉落的位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确定,甲为此还专门确定楼下是否有人,因此在确定无人,轻信不会发生伤害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C错误。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D中,甲欲攻击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都是乙,不存在方法错误的问题。因此,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12.CD。 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别在于:打击错误是指因为打击失误不小心伤害他人,对象错误是指误以为他人为准备伤害的对象而实施伤害。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根据具体符合说则相反。本案中,根据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AB错误。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加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加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对于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C正确。乙虽然与甲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但由于最终未能伤害丙,反而伤害了乙自己,乙的行为并未对其他人造成实际伤害后果,因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D正确。

13.A。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侵害,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差误导致欲攻击甲实际攻击乙。二者的区别在于:对象错误的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错误结果的发生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原因。A因拨错号码导致将接听电话的丙错误认成计划中的诈骗对象乙,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A正确。B中,甲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而根据法定符合说,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错误。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情况。事前的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应按照犯罪既遂论处。C错误。D中,乙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但对于甲来说,其认识上并未发生错误,按照共犯理论可将乙的行为理解为甲的行为的延伸,甲属于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D错误。 Hr7yf8BRb8ygEihK9RourK9LvqxmZFeRaizUJy8/jdk1vVgmkGapuaS5YRRNNh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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