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害犯是指将发生实际法益侵害结果作为处罚(定罪)根据的犯罪。
(2)过失犯罪的成立均要求实害结果的出现。
(1)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程度。是否达到具体危险,由法官来认定。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2)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一种生活、生产中常见的危险,该危险只有达到对刑法保护的法益现实的、具体的危险程度,才会被司法者所惩处。
(1)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是否达到抽象的危险感,由立法预先规定。如盗窃枪支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2)也称行为犯,这种“危险”在生产、生活中不常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行为本身就蕴含着危险的性质。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过与加重结果罪过的把握。
①基本犯故意,加重结果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②基本犯故意,加重结果过失或者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
③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