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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
犯罪主观方面

(一)故意

危害行为

成立故意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求认识到行为触犯了法律,更不要求认识到触犯哪个罪名。

特定对象

在行为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中,成立该种犯罪故意,必须认识到该种对象。

危害结果

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该罪的法定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成立故意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状况有明确认识。

不存在违法排除事由

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否则成立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没有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1)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

(二)过失

过失的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识因素:没有预见(无认识)。

对结果发生根本反对。

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因素: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结果。

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

对结果发生根本反对。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概率大)。

意志因素:不希望结果发生(放任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因素: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仅是曾经预见到,后又否认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小)。

意志因素:希望结果不发生(排斥结果发生)。

【区分标准】 行为人是否有主客观的“凭借”?如果有,一般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凭借”主要是客观环境,自身能力、经验,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等;如果没有,一般为间接故意。 T3MMJuwyNe+54oc/gHSYwM3bun846uFxNYUCrzLPlyMWkjVMVwZPfpf9Kktem14B

(三)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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