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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一审普通程序

考点22 起诉

1.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在有的情况下,非法律关系主体实体当事人可以作为正当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死亡人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该部分内容已在当事人部分讲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形式条件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

(2)提供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4.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续表

考点23 受理

1.受理案件时特殊情形的处理

不能明确确定被告的案件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1)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2)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3)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如果对方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

重复起诉的案件(一事不再理)

(1)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例外。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②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对于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被告可以随时起诉;原告有新情况、新理由,或原告在6个月之后起诉的,应予受理。④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婚姻家庭案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7)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诉讼时效

期间

3年,有特殊规定从规定。

起算点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延长

最长20年的除斥期间;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延长。

适用

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考点24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

申请撤诉

(1)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申请撤诉,这里的原告是广义上的原告,包括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

(2)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

(3)申请撤诉应当自愿、合法。

被告如果同意撤诉,则法院应当准许;被告如果不同意撤诉,法院享有裁量权,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予准许撤诉。

按撤诉处理

(1)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定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撤诉撤诉的效果

(1)诉讼程序终结。注意这只是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并不是实体权利的消灭,当事人今后还可以就实体争议起诉。因为当事人放弃这一次让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放弃其实体权利。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

(4)诉讼法律关系消灭。撤诉后仅仅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诉。

缺席判决

适用的条件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适用的法定情形

(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2)被告、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借贷关系不明确的,应当诉讼中止),经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起诉离婚的,可以受理后缺席判决。

(6)判决宣告之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意: 这是对原告适用缺席判决的唯一情形,其他各种情况其实都是针对被告的。

考点25 审理障碍

诉讼中止

适用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方式

裁定(不准上诉)。

效力

(1)当障碍消除后,法院恢复诉讼;

(2)有时条件变化,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诉讼终结

适用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5)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也会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

方式

裁定(不准上诉)。

效力

不再恢复诉讼程序。

延期审理

适用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方式

由法院决定。

效力

一定期间后法院必然恢复诉讼程序。

不计入审限。

【专题练习】

1.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2.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专题练习答案及详解】

1.B。 《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后诉)和甲公司与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此时法院尚未受理,因此应裁定不予受理。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2.BD。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中,审理离婚诉讼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判决,刘女作为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0日死亡,符合该条第3项规定,应裁定诉讼终结,故A项错误。B项正确。一审判决上诉期未满,李某作为刘女的法定代表人拟提起上诉,但尚未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C项错误。因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死亡,应按照法定继承,张男与李某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故D项正确。 N7LbNzFso+FNbRkYTnmFpCUTnXlDpm6RuQNLOXM/mL91XOzrZ/vMUk2j1kQgS1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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