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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
证据与证明

考点15 证据的法定种类

当事人陈述

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不同,证据效力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效力。当事人如在诉讼中以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效力。但是,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此外,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2)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陈述,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后,法院可以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

(3)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有利于己的陈述,如果未得到其他证据证实,法院不得将该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陈述也就无任何证据效力。

当事人具结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书证

书证的形式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才可以提供复印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①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②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③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④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3)常见的书证有:医疗费发票;诊疗证明;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文本;借条;收条等。

书证的提出

(1)当书证为提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持有时,持有该书证的当事人可直接将其提交给法院。

(2)当书证为对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时,当事人可以以该书证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收集。

(3)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公文书证效力优先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妨碍取证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所处位置等外部特征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等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范围主要限于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视听资料通常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电影胶片等。

(1)视听资料区别于书证:书证和视听资料都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视听资料的音像、图像或存储资料等,不限于以文字和符号来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书证是静态地反映待证事实,而视听资料则是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

(2)视听资料区别于物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音像、图像、储存资料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电子数据

提供方式

原件;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种类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真实性的确认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包括单位与个人。

注意: 在民事诉讼中,单位可以作为证人,而在刑事诉讼中则不可以。

证人证言

单位作证

(1)单位作证的方式: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作证的效力: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自然人作证

(1)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原则:证人出庭为原则。

(3)例外:不出庭。

①符合法定情形: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法定情形: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②不符合法定情形: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出庭的程序启动: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通知。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5)证人保证书。证人出庭作证前,法院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意见。

鉴定的启动方式

(1)由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鉴定人的义务

(1)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出庭义务。

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②违反出庭义务的法律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的权利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出庭费用

败诉方承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鉴定书

(1)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

(2)对鉴定书的异议: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庭或书面方式);仍有异议,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异议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鉴定意见的撤销

(1)无正当理由被撤销的,鉴定人应返还鉴定费用;被处罚;支付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

(2)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重新鉴定

(1)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人拒不出庭;其他情形。

(2)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3)重新鉴定的后果: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退还鉴定费用。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专家辅助人制度

鉴定意见是专门性的知识,对于这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当事人要想质证有一定难度,因此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质证。

(1)法院通知:依当事人申请。

(2)人数:1~2人。

(3)性质: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4)出庭费用承担: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提供的意见,二者的主体不同。但是,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考点16 证据的理论分类

本证和反证

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1)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是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是反证。

(2)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本证和反证,区分的关键在于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的证据,使之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对主要事实进行认定。

(2)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即按照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材料。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制作的合同书、立遗嘱人亲笔所书的遗嘱、证人亲眼所见的侵权事实等,都属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是第二手证据材料。合同的抄本、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等,都属于传来证据。

(2)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考点17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不允许反证推翻)

相对免证:(1)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事实;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2)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自认。

自认

自认的形式

(1)明确承认: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地表示承认即构成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默示承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3)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自认的程序

(1)时间: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庭审中。

(2)方式:书面(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口头。

(3)对象:必须向法院。

自认效力的限制

(1)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即对于这样的事实,即使当事人自认,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能自认。

(4)程序性事实(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不能自认。

(5)普通共同诉讼人:只对自己有效;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否认即有效。

(6)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承认,法院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自认的撤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2)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考点18 质证

主体

当事人。

对象

所有的证据。

不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程序

(1)出示证据。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的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2)辨认证据。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的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

质证一般采用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灵活的方法。

效力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该进行质证。

(2)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考点19 认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下以非法方法形成或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3)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自身的缺陷,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最佳证据规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专题练习】

1.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3.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专题练习答案及详解】

1.ABC。 《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据此,未成年人能否作证人主要看其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思,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人,即使无诉讼行为能力也可以作证人,故A项错误。证人不适用回避,B项错误。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只是证明力相对较小,而非都不具有证明力,C项错误。未成年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键看证言内容与其内容、智力是否相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故D项正确,不选。

2.AC。 《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题中,王文向法院提交的遗嘱复印件为书证,且可得知遗嘱原件在被告王武的控制之下。王武经过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故可以认定王文可以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A项正确。并且法院可以认定所提交的遗嘱复印件所证明的事实为真实,C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王武并无该法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应予以罚款、拘留,B项错误。本案中,王武的行为仅仅能证明王文提交的遗嘱复印件主张的内容为真实,法院应当支持遗嘱所记载的内容。但是题干中并未明确说明王文的诉讼请求,因此无从得知王文的诉讼请求是否仅仅要求执行遗嘱所记载的内容。故D项,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的做法不合法,D项错误。

3.C。 证明力的比较只能适用于证据的不同立法种类之间,或者适用于证据不同理论分类之间,而在证据立法种类与理论分类之间是无法进行证明力比较的。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经验法则是进行事实推定应遵循的原则,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须当事人证明,而并不是说,经过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无须证明。因此,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此,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是不发生转移的。因此,D项错误。 gO5uxkgEdo5IGxMApMPZVVfL1Kit+34PHK7N6SVC7JYUME6iBhDRYbTrHpdlO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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