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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当事人

考点11 当事人的认定

法人及其他组织

(1)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注意:如果是非职务行为引起的诉讼, 则由工作人员自己为当事人。

(4)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6)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7)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调解协议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劳务及劳务派遣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侵害死者的行为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考点12 共同诉讼

考点13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不得提起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1)环保组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社会组织)

(2)省级以上消费者保护协会。(中国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协)

(3)检察院。(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组织或法定机关、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院可起诉;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法定机关、组织起诉的,检察院可支持起诉)

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相关程序

(1)告知:立案后法院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公告: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将和解或调解协议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经审查,不违反社会公益的,法院直接制作调解书。

(3)撤诉限制:公益诉讼原告撤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4)法院释明: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5)不能反诉:公益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的,不予受理。

考点14 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例如:甲、乙之间因房产发生争议,甲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而丙在知晓该纠纷后,向法院主张该房产是其所有。本案中,丙既对抗原诉讼的原告甲,又对抗原诉讼的被告乙,即他认为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无论谁胜诉,都将损害他的利益。因此,丙在参加诉讼中,是将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作为参加诉讼中的被告。

参诉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个实体请求权可以是全部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参诉方式

向本诉法院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本诉法院原本可能并无管辖权,但因为本诉和参加之诉的牵连关系,本诉法院因牵连管辖取得了参加之诉案件的管辖权。

参诉的时间

本诉进行中,即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加入和在第二审程序加入的方式和处理方式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以起诉的方式加入,构成参加之诉和本诉的合并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应当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撤诉问题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

(2)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地位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行使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

(3)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4)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5)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参诉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诉债务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受害人诉制造者或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另案诉责任人,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无论是合同权利转让,还是义务转让,还是权利义务概括承受,在义务方对权利方提出抗辩的情形下,转让人(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原权利义务人)都能够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保证合同中的第三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第三人。

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②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法律规定的不能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者被告约定仲裁或者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人,如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产品;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或者作为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

(4)已经履行了义务,或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实际上这是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只要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则第三人不能作为无独三。

【专题练习】

1.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2.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专题练习答案及详解】

1.B。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劳动者马迪被用人单位阳光劳务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五湖公司,由于加班费问题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故B项正确。

2.D。 《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患有精神病的姜某将小明打伤,给小明造成损害,姜某和作为姜某监护人的朱某应为共同被告。《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补充责任是一个侵权责任承担顺序的问题,原则上要求权利人一并起诉姜某和向阳幼儿园,否则案情查不清。因此,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D项正确。 lW8gkjPnA69PBWu0MaO9Ey++xj6LHId43OmHKh3K29dcUZgt/YPhZ/Hyl6SWsQ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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