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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考点1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即原被告平等。体现在两方面:诉讼权利相同或者相对。

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赋予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与我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权利的,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予以限制。

辩论原则

(1)辩论贯穿始终,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辩论。

(2)当事人是辩论权主体,法院与再审抗诉检察院不是辩论权主体。

(3)辩论原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4)辩论原则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性,法庭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等所有主体。

检察监督原则

(1)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包括审判与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2)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与检察建议两种。

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主体不是原告。

考点2 审判组织(合议制与独任制)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普通程序、发回重审

(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3人:1(法官)+2(陪审员);2(法官)+1(陪审员)。

7人:3(法官)+4(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无表决权);公益诉讼适用。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提审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1)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仅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阶段。

合议庭的主持

(1)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报审判委员会决定。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独任制的适用

(1)普通程序(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2)二审程序: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不服民事裁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只限于中院)

(3)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独任制。

(4)督促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

(6)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⑥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7)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考点3 回避制度

1.回避主体: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执行员。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2.回避的方式

3.对回避决定的救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回避的法律后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5.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考点4 审判公开和两审终审

1.审判公开。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两审终审

概念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

下列案件和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非讼案件)。

(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以外的所有裁定;所有的决定;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专题练习】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2.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专题练习答案及详解】

1.C。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就意味着参与民事诉讼的各种主体均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行使诉讼权利,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而不得滥用其诉讼权利。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性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因此AB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依法决定证据的取舍,而不得任意进行证据的取舍与否定,因此D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因此C项符合诚信原则,当选。

2.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书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此外,《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因此,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因此,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因此,D项错误。 bRBjmoo9GzzRdeGNwpY+FWcfTI9Cu8bjo+y7zVQjwKg662fYEOMhcrHRZVBo+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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