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C2B2gwGXQoto2BNZKMQGS79+BmMG+2OvEOxTLNicUKmO111aFT5xF0H4j9Gj12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