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2MM4tUM3bPhE95LLc+/bPQp7j2ojAXZKp3oxVG2QtpKKhiJEHVIQyNBDq6cf3f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