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1BIrlHbo6U0hhg5masclG1/Hodn3ab8kTcXFShr2Y6UdQTA+15QDSipFoCpe6XZ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