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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学校发现报告案

【基本案情】

妇女田某某从2003年开始与郝某某同居,生育了一儿一女,2017年补办结婚证。郝某某经常殴打田某某,多次导致其住院治疗,田某某为了孩子有个家一直默默忍受。2017年10月,田某某外出打工,郝某某在家殴打孩子,并拿菜刀、农药威胁要砍死、毒死孩子。十天后,郝某某酒后到学校要强行接走女儿,女儿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将她保护起来并报警。最后,田某某带两个孩子逃出来向省妇联求助。

省妇联指派的律师为田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属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即立案。主办法官到两个派出所、学校和村委会调查、走访、取证,并结合田某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受伤照片,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条件,在72小时内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郝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跟踪、骚扰、接触田某某母子三人及近亲属,并远离田某某住所、工作场所及孩子的学校。

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派出所、郝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和孩子就读学校,要求派出所、村委会、学校一同监督郝某某遵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发现郝某某有违反裁定的行为要立即报告,同时,联合派出所、村委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当面送达郝某某,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郝某某认识到家暴行为的违法性,表示不会再殴打、恐吓妻子和孩子。两个孩子经过心理疏导后,目前已返回学校正常学习、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学校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法院及时针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多部门合作保护受暴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一大亮点是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等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本案中田某某女儿所在学校发现其面临家暴危险时,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了孩子的人身安全。

本案承办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及其特点,依职权调查取证、走访,同时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认定田某某母子三人遇到家暴现实危险,依法迅速作出裁定,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安全。法院联合派出所、村委会当面送达施暴人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的做法值得推广,要求学校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在执行环节上形成工作闭环,也为学校保护孩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妇联组织积极协调各方,为田某某及其子女及时提供了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服务,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职责,帮助受害妇女儿童顺利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vSzkQQnAqMBzKX5oGPQI2I7+l05RKZ8eSxHPt41XinakYm8dq/kp+PYp7j/UB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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