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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为了合理确定和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满足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需要,有利于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和提高投资效果,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GCG 101—2008(以下简称本指标)。

一、本指标主要是根据国家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结合全国主要城市和部分地区近年来轨道交通工程有代表性的典型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数据,经分析测算后进行编制的。

二、本指标适用于全国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不含磁悬浮和单轨)的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维修和局部改造工程。

三、本指标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多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合理确定投资的基础;是开展项目评价、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推行限额设计的参考。

四、本指标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03。

2.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3.《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1996年)。

4.《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

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

6.《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铁工程》(2001年)。

7.《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地铁工程》(2004年)。

五、指标的内容和有关说明:

(一)本指标分综合指标和分项指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指标中不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使用时可根据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计取。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和综合费用组成。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措施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的内容)按比例(见费率取定表)分别摊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装拆除、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编入直接工程费。综合费用由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设备购置费依据设计文件规定,其价格由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组成,设备运杂费指除设备原价之外的设备采购、运输、包装及仓库保管等方面支出费用的总和。

(二)本指标编制的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及设备系统安装等内容,具体分为车站土建,区间土建,轨道,通信,信号,供电,综合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办公自动化、乘客信息及门禁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与消防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辅助设备,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等共14章。

(三)地下车站人防工程的土建部分并入车站土建指标中,人防门的费用根据各地人防等级的要求单独计列。

(四)本册指标中不含对既有线路改造、与国有铁路联络线等内容,发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列。

(五)根据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深度的要求,车站土建、区间土建、轨道、通信、信号包括综合指标和分项指标;其他设备系统只计列综合指标;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的编制范围主要为车辆段工艺设备,其内容以参考指标的形式体现。

(六)设备系统指标中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为国产设备及材料。如实际项目与指标测定采用的基准情况不同,可参考本指标水平作相应调整。

六、本指标的编制期价格、费率取定:

(一)价格取定。人工工资综合单价按北京地区2004年价格,其中:土建工程31.03元/工日,安装工程35.78元/工日;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按北京地区2004年价格。

(二)费率取定。措施费和综合费用费率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配套取费标准。

1.将措施费费率分别摊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措施费费率取定如下。

计算基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分摊比例:其中人工费8%,材料费87%,机械费5%,分别按比例计算。

计算基数:人工费。

分摊比例:其中人工费8%,材料费87%,机械费5%,分别按比例计算。

2.综合费用费率取定如下。

计算基数:间接费:指标直接费;

利润:指标直接费+间接费;

税金:指标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计算基数:间接费:人工费;

利润:指标直接费+间接费;

税金:指标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七、本指标计算程序见下表。

车站土建,区间土建,轨道的措施费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通信,信号,供电,综合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办公自动化、乘客信息及门禁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与消防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辅助设备的措施费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八、本指标的使用。使用本指标时可按指标消耗量及工程所在地当时当地市场价格调整指标的主要材料费,并相应计算其他材料费和机械费,再按照规定的计算程序和方法计算各项费用,费率可参照指标确定,也可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调整。

本指标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的消耗量原则上不作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调整。

1.人工费:以指标人工工日数乘以当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确定。

2.材料费:以指标主要材料消耗量乘以当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材料价格确定。

3.机械费:

以指标主要机械消耗量乘以当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机械台班价格确定。

4.直接费:调整后的直接费为调整后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

5.综合费用:综合费用的调整应按当时当地不同工程类别的综合费率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费用=调整后的直接费×当时当地的综合费率

6.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后的(直接费+综合费用)

(二)设备购置费的调整。指标中列有设备购置费的,按主要设备清单,采用当时当地的设备价格或上涨幅度进行调整。

(三)指标基价的调整。

指标基价=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九、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应按上述办法调整。指标中未列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调整。

十、本指标中指标编号为“×Z-×××”或“×F-×××,除注明用英文字母表示外,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其中:“-”线前部分×表示章, Z表示综合指标, F表示分项指标;

“”-线后部分×××表示划分序号,同一部分顺序编号。

十一、本指标中注明“××以内”或“××~××”者,均包括××本身;而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iwHBKqitS2kcO+EWc5HOrgEsbr1ZT5ZDTCugVxfCjAA9HY3iwVHu/d9GKbaScK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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