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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

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根据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经审定通过,现将新编制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予以颁发,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本定额的贯彻实施中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定额的正确执行。

本定额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四川省建设厅(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定额 通知

抄 送:建设部,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造价站 PeQrnk7ZUqcpmZdMmJZRjeGs4/XulJKXbfzz6yUVEkuSJxkakzKviygR/WMJDA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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