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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条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 2001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同时废止。

要旨 】本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释义 】本条为本《办法》的实施日期,为保留条款。法律的实施日期,是指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具有拘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时间。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生效时间。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于法律的生效时间的规定,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法律自发布或公布之日起生效,即法律从发布或者公布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此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种:法律自某一具体时间起施行,这一具体时间为法律公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种做法的通常目的在于给执法机关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也是为了在法律正式实施前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社会普遍了解。

第三种:在其他法律法规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即规定一部法律以另一部法律的施行为前提,在另一部法律颁布施行一段时间后,该法律开始施行。此类法律本身没有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仅规定其施行自另一部法律法规实施后某一时间才开始生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注:已废止,但不影响作为说明问题的例子)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办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即自某一具体时间起施行。《办法》生效后,原建设部 2001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号)同时废止。 ljJUneRP6VwqjAL/CB6KmCLQwjzjwn3lJTaGAjW3nd8LyNGhxj0VIkKbUKzZSj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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