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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制订

条文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要旨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释义 】本条属于建议性条款,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制订实施细则,以增加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办法》删除了原来关于规章解释权的规定。规章解释权,是指规章的制定机关为便于有关机关和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规章,对规章所做的进一步说明其含义、原因或者补充规定等的权力。虽然删除了解释权的规定,但是《办法》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制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办法》天然具有法定的、权威的解释权,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定效力,是实施《办法》的必要补充和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对其条款如何理解,怎么样正确适用等问题,难免需要向制定机关请示、咨询,并要求其给予准确解释或者答复,以便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因此,可以说关于解释权的规定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 321 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 322 号)都有明确规定。《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据此,解释权作为立法内容之一,尽管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对规章的解释。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107 号部令出台后,各地方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如《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后,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或者修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whc3tN8xDlOQwzVFEII1rNoZ7sO3Sdu430SwoPMCkJqKhtMB1Jo8yDWIMW4Pnq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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