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要旨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可以参照适用。
【 释义 】本条为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参照适用原则,为保留条款,与 107 号部令第二十二条表述保持一致。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一般是指水利、交通、铁道等各类专业工程等。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办法》修订中,删除了 107 号部令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具体定义。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效规章中,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界定的规章还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等规章。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一般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内涵、外延,比《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内涵、外延要大的多,除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还有交通、水利、铁道等专业工程建设。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上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按照工程造价管理行业的长期实践探索,以及基于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历史延续性,目前工程造价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的口径统一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当然这并不排除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办法》在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对于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而言,各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也应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