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要旨 】本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释义 】本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的规定,为保留条款,与107 号部令第二十一条表述保持一致。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处分
所谓处分,是指有关组织依法对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也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纪律责任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 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4 种。其中,撤职处分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对处分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在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处分的,在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记大过处分的,在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处分期满后,受处分人员的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不再受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的各个方面,与未受处分的同职、同级、同等工资档次的人员没有任何不同。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该人员在受处分前的级别和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进行。受到开除处分后,即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渎职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1)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有关责任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并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则该行为就涉嫌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罪。从词语本意上看,所谓“徇私”是指为了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而违法做某事,所谓“舞弊”是指采用欺骗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违法做某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重要的法定义务,也是最基本的职责操守。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 号,以下简称《解释(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①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1 人、轻伤 6 人以上的;②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④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里所称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解释(一)》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①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9 人以上,或者轻伤27 人以上,或者重伤 6 人、轻伤 9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轻伤 18 人以上的;②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③造成《解释(一)》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⑤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