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要旨 】本条规定了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 释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投融资体制不断改革和建设工程推行招投标制度,工程造价管理逐步由政府定价转变为市场形成造价的机制,这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急需尽快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实行学历与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精神,政府要对事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技术性强的行业或专业,通过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来规范行业的秩序。1996 年 8 月,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同时规定造价工程师是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国统一考试前,对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1997 年 3 月,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于 1997 年、1998 年分两批共考核认定了1853 名造价工程师。同时,1997 年组织了九省市试点考试,并于 1998 年开始至今,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目前,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的人员达 110000 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为了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6 年 12 月 25 日原建设部修订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颁布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
本条是对造价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本条为部分修订条款,与107 号部令第十九条相比,增加了记入工程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的处罚内容,以便能够更加有效地约束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
本条主要对造价工程师在发承包计价中的关键环节,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查处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处罚要求:一是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二是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要求造价工程师的禁止行为和处罚内容如下:①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⑤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⑥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⑧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在制订地方实施细则时,可依据本《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对造价工程师各类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