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 要旨 】造价工程师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 释义 】本条是对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的要求,为部分修订条款,要求造价工程师在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上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与 107 号部令第十七条相比,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两项成果文件。
【 名词解释 】工程造价鉴定(Identify in Cost Dispute):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