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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其他规定

条文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要旨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

释义 】本条是竣工结算的其他规定,为修订条款,是对 107 号部令第十六条部分内容的修订。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久审不结的现象,因此本条对重复核对竣工结算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增加了对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要求。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在合同履行程序上已经完成,因此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拖延工程竣工决算。实践中,建设工程的审计是国有或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审计结果(发承包双方有违法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效除外)不应影响合同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 2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发承包双方对于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并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为了便于对工程计价活动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之一,理应与其他文件一同交付备案,因此增加了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制度,这也有利于工程竣工档案的完整和应用。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本条的规定还是比较具体的,建议地方在制订实施细则时,重点落实工程结算的备案制度,该备案应为告知性备案,对备案的主体、时限、内容等应结合地方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细则做进一步明确。

名词解释 】工程决算(Account at Completion):又称竣工决算,是指以实物数量和货币形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的总投资(投资构成)、投资效果、新增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进行的综合测算和分析。 cn6rhuHON68AdEDYjBaNF73E+LPAIEk52uujleRR+NBXS7uldKUyLNb2Lp9zZo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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