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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

条文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要旨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

释义 】本条是分段结算和支付的规定,为部分修订条款,目的是促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分段结算,以避免到竣工时一次性结算时间过长的现象,与 107 号部令第十五条表述基本一致,增加了“支付”二字。

工程进度款的具体要求,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有规定且比较详细,本《办法》为避免重复,并为地方制订细则留有余地而没有进行展开。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进度款的规定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 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 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初)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本周期末)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①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②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③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④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⑤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①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②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地方制订实施细则时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和 2013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进行细化。 qVc5P+KMXDdhvCnYyVujE9s0M5/v4Tz/6nRZuWiUlu7f2MBJbp9ewMdmnxxHr1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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