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 要旨 】本条是对工程量计算(简称工程计量)报告的规定,为新增条款。
【 释义 】本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便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明确了工程计量的程序要求,以有效防止工程款的拖欠。
本条要求承包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计量周期(如按月、按季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计量报告提交时间的要求,提交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计量报告。而发包方要在收到该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工程计量报告核对时间的要求进行核对,并最终确认。目前,发包方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该时间合同如无约定,应计入发包方的合同约定时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和 2013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计量的计量原则、计量周期、各类合同的计量都有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计量原则规定为: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在工程量核对、复核的时间上规定为 7天,该时间对于大中型项目明显偏短,尤其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时,在时间和程序上均值得注意。建议发承包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地方制订实施细则时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和 2013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细化,并建议核对和复核时间,提醒发包人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名词解释 】工程计量(Quantity Measurement):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