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 要旨 】本条规定了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并对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况作了规定。
【 释义 】本条为合同计价方式的选用原则,为修订条款,是对 107 号部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合并与修订。本条保留了 107 号部令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的内容。但对合同价的方式,将原来的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修改为总价方式、单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方式。
合同的分类很多,从适用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从价格是否可调整的角度来分,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但从计价方式最合理的划分是总价方式、单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方式,这里强调了“方式”二字,是因为我们工程计价的需要,总价方式也绝非确定后不可调整的固定价格合同,只不过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或范围内不调整而已;同样,单价方式也不是单价就不能调整。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一般周期都比较长,确定合同的计价方式更符合建设工程价格科学管理的需要,而且有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单价方式主要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结算。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下一般是相对固定的,只有超出一定的风险范围或发生变化方可调整,而工程量在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应予以计量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因单价方式适用于任何工程,尤其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单价方式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因此本条第二款确定为鼓励性条款。
总价方式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一般在约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因此适用于施工图纸已经完善,且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同时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成本加酬金方式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谓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人是不承担任何要素价格变化风险的合同,一般也难以体现竞争性,因此适用于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计划的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工程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本条在地方制订实施细则时可进行细化,对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在本地区的具体适用对象和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如对“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进行具体化的规定。
【 名词解释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与本条表达的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意思基本一致。
1.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 Plus Fee Contract):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