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 要旨 】本条为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原则上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 释义 】合同订立原则与 107 号部令第十一条基本保持一致,增加了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内容、支付和结算方式等有关事项,目的是强调在合同订立时,对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合同价款调整、支付和结算更加明确,减少工程造价纠纷或使工程造价纠纷更易于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中标价为准来订立合同。对于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筑法》和《合同法》虽然对发承包双方订立合同有要求,但均不详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 2013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关于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等情形的操作性也不够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内容、支付和结算方式等有关事项是构成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同时合同价款的执行与监督管理也是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发承包双方对采用施工合同形式、合同中有关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等了解不深,缺乏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合同中经常出现不合理条款,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有关风险和责任缺乏必要的约定,合同执行中对有关工程变更、价格的变化等因素未能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和补充,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纠纷。为避免纠纷,《办法》就此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数条均是对此原则规定的展示,这也是《办法》在制订时提出的要“细化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完善工程款支付措施,防止工程款拖欠”的重要目的之一。
2013 年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造价的约定事项比较全面,其明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地方可对约定事项做进一步具体规定。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一般包括的情形有:预付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方式、数额、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签证、索赔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承担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的程序及时限、支付方式、数额;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等。
【 名词解释 】
(1)工程预付款 (Advance Payment):指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2)工程进度款(Progress Payment):指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